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
依據GB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第1.0.4條(強條)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第3.1.6條條文說明規定了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內容:
①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設備;
②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③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管系統;
④對于內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
第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
第4.1.2.1條規定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筑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m時,宜采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于100m時,應采取抗震動措施。
第4.1.2.3條規定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置抗震支承。
第5.1.2.4條規定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第5.1.3.3條規定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0m的風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條(強條)規定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條規定重力大于1.8kN的空調機組、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當必須采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應設置抗震支吊架。
第6.1.1條規定內徑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規定。
第6.2.8條規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內,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
第7.1.2條規定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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